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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停徵及退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環廢字第1050216307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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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停徵及退費
  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市指定清除地區內自來水用戶得申請停徵自來水
  費附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以下稱清理費):
  (一)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委託合法之公民營廢棄物清
    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並取得同意清除、處理之證明者。
  (二)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自行載運至合法之公民營廢
    棄物處理機構,並取得同意處理之證明者。
  前項清理費停徵期間,以核准日期為始日,以合約日期、進場許可期
  限及清除許可證期限之最近期限為末日。
三、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所
  轄各區中隊(以下稱清潔稽查中隊)提出申請:
  (一)停徵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最近一期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或繳費證明。
  (三)委託合法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之清除契約書及清除許可證正
    本或影本;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免附。
  (四)處理廠(場)進廠(場)同意文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退還清理費:
  (一)本府核准停徵清理費前,已委託合法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清除、處理者。
  (二)經本府核准停徵清理費後已徵收者。
五、符合前點規定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清潔稽查中隊申請退還清理費:
  (一)退費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核准停徵清理費之公文或委託合法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之清除處理契約書正本或影本。
  (三)退費期間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或繳費證明。
  (四)退費期間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開立之統一發票。
  (五)退費期間廢棄物遞送聯單或廢棄物妥善處理文件。
  (六)滙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據。
六、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停徵、部分停徵或退還清理費。
七、本要點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為影本者,應於空白處加蓋與正本相符之字
  樣及申請者印章;必要時,受理單位得要求提出正本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