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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19954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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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第 22 條
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依法規接受其他機關委託管理之道路,其管理準用本
自治條例之規定。
第 23 條
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裁處,由受託機關報請主管機關為之。
第 24 條
本自治條例所定主管機關之文書,得以電傳文件、傳真或電子文件行之。
第 25 條
第八條道路修復管理費及道路修復費收費標準、第九條緊急施工申請要點
、第十一條道路挖掘管理相關規定、第十二條會驗接管程序要點及第十七
條管線圖資更新維護要點,由本府定之。
第 26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