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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10003670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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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第 25 條
管理機關執行職務時,得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第 26 條
管理機關為維護公園秩序,得申請駐衛警察或聘僱保全人員。
第 27 條
檢舉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經管理機關查證屬實並報請主管機關
裁處確定者,得核發檢舉獎勵金。
第 28 條
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裁處,由管理機關報請主管機關為之。
第 29 條
第四條綠覆率標準、審查會設置要點、第八條保證金收費標準、第十一條
申請程序、使用費及保證金之收費標準、第十二條申請程序、管理規定、
使用費及保證金之收費標準、第十五條委託經營及認養辦法、第十七條獎
勵及補助要點、第二十七條檢舉獎勵金發放要點另定之。
第 30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