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90278171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社會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評鑑及獎勵對象,為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之
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第 3 條
本府每年應辦理機構評鑑一次;機構每四年至少接受評鑑一次。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
一、新設立者,自營運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得接受評鑑。
二、停業或停辦者,自復業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前項評鑑得委由學校、民間專業機構或團體執行。
第 4 條
本府辦理評鑑應聘請醫護、管理、社會工作與環境安全之專家學者及具老
人福利實務經驗者為評鑑委員並成立評鑑小組;其成員至少七人,且單一
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評鑑委員應依相關法規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對評鑑工作獲悉之各項
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
第 5 條
機構評鑑程序如下:
一、機構自評:由受評機構依據當年度評鑑項目表填報實際情形,並自行
    評定分數後,檢具有關資料報送本府。
二、實地評鑑:由評鑑小組依據評鑑項目,前往受評機構訪視查閱有關資
    料及訪談業務有關人員,辦理考評。
第 6 條
機構評鑑項目如下:
一、經營管理效能。
二、專業照護品質。
三、安全環境設備。
四、個案權益保障。
五、服務改進創新。
六、其他依老人福利相關法規規定及經評鑑小組決議之項目。
前項各款評鑑項目之指標內容、加權比重及各等第得分範圍,由本府於評
鑑實施前三個月公告之。
第 7 條
本府辦理評鑑工作項目如下:
一、辦理評鑑說明會。
二、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訪查,並作成評鑑紀錄。
三、召開初評會議,議決評鑑初步結果後,通知受評鑑機構。
四、受評鑑機構對評鑑初步結果不服者,應自收受前款通知之次日起十四
    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時,本府應修正評鑑初步結果;
    申復無理由時,維持評鑑初步結果。
五、召開評定會議,議決評鑑結果,並經核定後,通知受評鑑機構。
六、公告經核定之評鑑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 8 條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五種等第,並由本府公告之: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第 9 條
評鑑結果為甲等以上者,由本府公開表揚,核發獎勵金及獎狀(杯、牌等
),並得優先委託其辦理老人福利相關業務。
前項受獎機構應將獎勵金專用於辦理老人福利業務、充實設施、設備或工
作人員獎金,並應詳細列帳。
第一項獎勵金核發基準,於本府辦理第六條第二項公告時,一併公告之。
第 10 條
評鑑結果為丙等以下者,本府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處罰鍰,
並限期令其改善,至再予考評為乙等以上止。
前項再予考評結果未達乙等者,本府得停止其委託業務、補助或獎勵,並
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處理。
第 11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社會局定之。
第 12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