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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實施市庫轉帳繳納費款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財支字第1050150913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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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市庫轉帳繳納費款作業有所遵循,
    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實施市庫轉帳繳納費款項目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費(以下簡稱健保費)。
    (二)勞工保險費(以下簡稱勞保費)。
    (三)勞工退休金提繳費。
    (四)公用事業費(水費、電費、電信費及天然瓦斯費之合稱)。
    (五)公教人員保險費(以下簡稱公保費)。
    (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
    (七)其他費款(含各類稅款、勞工退休準備金等)。

三、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轉帳繳納之費款於市庫存款戶下
    代扣繳專戶內,以各機關明細科目列帳保管,並以虛擬帳號編列(以
    下簡稱虛擬帳號)。
    虛擬帳號長度為十四碼,前四碼為專案代號、第五碼至第六碼為檢碼
    、第七碼至第十一碼為機關流水編號、第十二碼至第十四碼為各費用
    別代碼。
    各機關得於公庫存款繳費帳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繳費帳務系統)查
    詢列印交易明細餘額,以應對帳需求。
四、各機關應於繳費帳務系統掣製桃園市政府機關(學校)代扣繳費用支
    出憑證(以下簡稱代扣繳支出憑證)及桃園市政府機關(學校)代扣
    繳費用存入憑證(以下簡稱代扣繳存入憑證),並分別核蓋主辦出納
    、主辦會計、機關首長職名章及經辦人員職名章,以辦理費款扣繳及
    沖轉,專款專用不得提現。
五、各機關應於各類費款事業單位所訂繳納期限前,將款項存入虛擬帳號
    內,以應轉帳扣繳。
    扣繳失敗之費款,其逾限之繳納方式依各相關機關(構)規定辦理。
    其所衍生之滯納金或延遲費用,除可歸責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臺灣銀行)外,應由各機關自行負責。
六、市庫轉帳繳納費款方式如下:
    (一)自動轉帳:繳納健保費、勞保費、勞工退休金提繳費及公用事業
        費時採用。
        各機關應填寫自動轉帳授扣繳約定書並加蓋機關條戳,配合系統
        作業輸入必要資訊,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以函通知
        臺灣銀行桃園分行辦理自動轉帳,自虛擬帳號轉帳扣繳。
        各機關依相關機關(構)寄發之扣繳成功收據或下載繳費證明辦
        理核銷;但為因應年度帳務處理,十一月至十二月健保費、勞保
        費及十月至十二月勞工退休金提繳費收據,以桃園市政府各機關
        學校應繳費款交易明細表代之。
    (二)臨櫃轉帳:繳納公保費、退撫基金及其他費款時採用。                         
        各機關掣製之代扣繳支出憑證應與繳款書(單)金額相同,並持
        繳款書(單)及代扣繳支出憑證,至臺灣銀行所轄桃園市等各分
        行及林口分行(以下簡稱轉帳代繳分行)辦理臨櫃轉帳繳納,以
        臺灣銀行蓋妥收訖之收執聯辦理核銷。
七、各機關以現金方式補足差額時,應先於繳費帳務系統掣製代扣繳存入
    憑證並核章,持往轉帳代繳分行將現金存入虛擬帳號。
八、各機關因員工離職或退休等因素,須調整溢扣款項時,應持代扣繳支
    出憑證以支出收回書或收入繳款書,繳回桃園市市庫存款戶,或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保管金專戶於臺灣銀行所轄桃園市各分行開立者:
        1、至原開戶行辦理者,持代扣繳支出憑證及公庫送款憑單,將
           溢扣之金額存入保管金專戶者,免付手續費。
        2、至非原開戶行辦理者,持代扣繳支出憑證及匯款申請書,將
           溢扣金額存入保管金專戶,免付匯款手續費。
    (二)保管金專戶於臺灣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者,持代扣繳支
        出憑證及匯款申請書至轉帳代繳分行辦理,以跨行匯款方式將溢
        扣金額存入保管金專戶,另付每筆新臺幣十元之匯款手續費。但
        跨行手續費異動時,匯款手續費應同時配合調整。

九、錯帳調整方式如下:
    (一)同一機關存入之款項誤入其他虛擬帳號者,應掣製代扣繳支出憑
        證及代扣繳存入憑證,至轉帳代繳分行臨櫃辦理調整。
    (二)不同機關互相錯帳,應掣製代扣繳支出憑證及代扣繳存入憑證至
        臺灣銀行桃園分行辦理。
十、機關因裁撤、合併等因素,需領回已存入虛擬帳號之款項,由各該機
    關以函敘明該款項處理方式,通知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十一、本要點所需各種憑證及書表,由財政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