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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申請財政部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
金核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核發之獎勵金支
用事宜,特依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十五點第三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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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獎勵金應專款專用,並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列帳控管
,其運用應依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八款、第十五點第一項及
第二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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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應依財政局所定期限,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表件,向財政局
申請分配獎勵金。
財政局受理及審核前項申請後,應簽請本府核定各機關獲分配之獎勵
金額度。
第一項申請屬獎金支出者,應依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十五點第二項
規定辦理,提送本府重大專案獎勵審議小組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定
後始得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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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就獲分配之獎勵金,應依第二點規定覈實編列經費,並循預算
程序納入年度預算後始得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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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應將獲分配獎勵金之支用情形,定期填列支用相關表件送財政
局,俾利控管賸餘額度。
獎勵金於分配執行後,如有賸餘,不得另行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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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原則所需表件格式,由財政局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