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桃園市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
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
二、申請設置簡易自來水事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簡易自來水事業所在地
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簡易自來水事業設置申請書。
(二)簡易自來水事業設置申請檢查表。
(三)簡易自來水事業基本資料表。
(四)組織章程。
(五)營運管理辦法。
(六)管理委員會會員名冊。
(七)水權狀。
(八)原水水質檢驗表。
(九)簡易自來水設備管理人員受訓證明文件。
(十)管理委員會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
|
三、簡易自來水事業之基本資料、組織章程、營運管理辦法、水權狀有變
更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簡易自來水事業變更申請書。
(二)簡易自來水事業變更申請檢查表。
(三)簡易自來水事業變更事項表及相關文件。 |
|
四、簡易自來水事業擬申請廢止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簡易自來水事業廢止申請書。
(二)管理委員會會員名冊。
(三)管理委員會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
|
五、簡易自來水事業申請設置、變更及廢止事宜,應由區公所審核後,函
報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核定。 |
|
六、本辦法第四條所稱經營管理及查驗維護事務如下:
(一)檢視水管有無漏水及排除供水異常。
(二)各取樣點量測餘氯。
(三)加藥及水質檢測。
(四)取水口及水源地等設備維護清潔。
(五)抽水機及監測站操作維護。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管理委員會應指定專人執行前項事務並製作紀錄,以備主管機關查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