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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蘆竹區及新屋區補助殯葬設施影響區域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儀字第1050217266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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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本市蘆竹區及新屋區殯葬設施影
  響區域補助款之發放、管理及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殯葬設施影響區域範圍如下:
  (一)蘆竹區:外社里、坑子里、山腳里及山鼻里。
  (二)新屋區:笨港里及槺榔里。
三、蘆竹區外社里、坑子里、山腳里及山鼻里殯葬設施補助款管理委員會
  ,其組織編制及職掌,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辦理:
  (一)組織編制如下:
    1、除蘆竹區外社里殯葬設施補助款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
      外,其餘各置委員十一人。
    2、里長及經本府社會局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
      。委員需為該里之公民,由主任委員於每任委員任期屆滿前
      一個月,召集全體里鄰長及經本府社會局立案之社區發展協
      會理監事選舉產生;委員缺額達三分之一時,亦同。
    3、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委員互選產
      生;出缺時亦同。
    4、管理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任。
    5、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但第一屆管理委員
      會委員任期至桃園市第一屆里長任期屆滿之日止,不適用前
      開規定。
  (二)職掌如下:
    1、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管理
      委員會會議主席。
    2、副主任委員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
      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3、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補助款管理暨運用之計畫研
      擬與執行等相關業務。
  前項管理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管理委員會所需行政業務管理經費由該年度補助款總額勻支百
  分之四,作為行政作業費。其中執行秘書兼職業務酬勞,外社里每月
  為新臺幣八千元,坑子里、山腳里及山鼻里每月為新臺幣二千元。
四、前點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及會議程序如下:
  (一)主任委員應於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討論下
    列事項:
    1、對於前年度補助款運作執行情形提出報告說明。
    2、研提次年度殯葬設施影響區域補助款使用計畫。
  (二)管理委員會因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主任委員或經三
    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四)管理委員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參加。
五、蘆竹區及新屋區殯葬設施影響區域補助款運用項目、用途及管理運作
  如下:
  (一)運用項目及用途如下:
    1、維護居民身心健康:全民健康保險費或其他健康補助事。
    2、獎助學金:獎勵成績優異及補助清寒學生事項。
    3、教育文化活動:地方民俗慶典活動、校外教學活動或其他提
      升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4、社會福利:敬老金、中低收入戶慰助金、喪葬、急難救助、
      學生學雜費或其他社會福利事項。
    5、公益活動:文化祭、殯葬業務觀摩宣導、獨居老人、身心障
      礙、弱勢救濟或其他促進公共利益有關活動事項。
    6、維護公共設施:供里民使用之活動中心、集會場所及運動設
      施等公共設施管理、維護、水電或其他公用事業費用。
    7、行政作業費:辦理補助款業務所需行政管理、事務設備、文
      具物品、開會茶點、人事費用及其他行政上必要之開支。
    8、基層建設經費:改善基礎建設及基層設施費用。
    9、其他因辦理殯葬設施影響區域補助所需費用。
  (二)管理運作如下:
    1、蘆竹區公所及新屋區公所應配合本府回饋金年度計畫預算審
      查期程,於每年四月底前研提次年度殯葬設施影響區域補助
      款使用計畫,陳報本府核定後執行,計畫變更時亦同。
    2、其他財務運作管理,依其原有機制執行。
  依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除有不足支應外,不得重複申請。
  未於年度內執行完成之補助款經費,得依本市歲出預算保留程序申請
  辦理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