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100208360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廣告物,維護公共安全、交通及城鄉景觀,特制定本自治
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廣告物,其種類及定義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
    、以支架固定之帆布或其他材質之正面式或側懸式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電視牆、電腦顯示版、廣告
    牌(塔)、綵坊或牌樓等廣告。
三、張貼廣告:指未加任何框架,直接以懸掛、黏貼、彩繪、噴漆或其他
    方式設置於地面、建築物或其他地上物之各種旗幟、布條、帆布、傳
    單、海報、紙張或其他材質之廣告。
四、遊動廣告:指以遊動宣傳為目的,於車輛表面以穩固黏貼、平面漆繪
    或其他方式設置之廣告。
五、公車候車設施廣告:指刊登於公車站牌、候車亭或智慧型站牌電腦顯
    示板之廣告。
六、其他廣告:指前五款以外之廣告物。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招牌廣告、樹立廣告及其他廣告:本府建築管理處。
二、張貼廣告:本府環境保護局。
三、遊動廣告及公車候車設施廣告:本府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