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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100208360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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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節 張貼廣告
第 11 條
張貼廣告應經本府審查許可後,始得設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以帆布方式設置於建築物之牆面,未遮蔽窗戶及其他逃生出口,且取
    得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二、以旗幟方式設置於自宅或自己管理場所之牆柱、圍牆、空地或門前,
    供該場所廣告使用,且未有妨害交通及公共安全之虞。
前項張貼廣告之申請許可、管理及收費標準,由本府定之。
第 12 條
設置廣告板(欄)供人張貼廣告物,除本府或區公所設置者外,應經審查
許可。
前項廣告板(欄)之申請許可、管理及收費標準,由本府定之。
第 13 條
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之申請許可、管理及收費標準,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