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管理維護 |
第 36 條 |
廣告物申請人、使用人、所有權人、設置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應依下
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隨時檢查廣告物設置安全性,並加以維護管理,不得有髒亂、破損或
足生危害安全等情事。
二、颱風來臨前應加強固定,如有傾頹、朽壞之虞者,應立即修復或拆除
。
三、因風災、水災、火災、地震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而有危害公共
安全之虞者,應立即修復或拆除。
四、經拆除之廣告物應自行清理,不得任意棄置。
違反前項管理使用致生危險或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權利時,應依法負
其責任。 |
第 37 條 |
本府為防止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認有即時處置廣告物之必要時,
得逕予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