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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100208360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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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節 通則
第 4 條
廣告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經本府審查許可後,始得設置。
前項廣告物設置後,非經本府許可,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規格、材料、
形式或設置位置。如有變更,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其許可後使用期限依
原核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