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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智慧區里系統公務訊息發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區字第105023192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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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及本市各區公
  所(以下簡稱使用機關)與里長間之聯繫,推展智慧區里系統(以下
  簡稱本系統)公務訊息發布之有效應用,提升第一線服務效能及整體
  市容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民政局:
    1、本系統公務訊息發布規定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2、使用機關聯絡人資料之維護及更新事項。
    3、檢視各里基本資料之正確性。
  (二)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1、本系統之整合、開發及建置事項。
    2、本系統公務訊息功能之規劃、新增、刪除、修改、故障排除
      及人事異動等事項。
    3、辦理本系統使用者教育訓練及電話諮詢服務。
  (三)使用機關
    1、指派專人管理本系統,並辦理該機關公務訊息發布之相關業
      務。
    2、區公所指派管理本系統者,除發布區公所管轄事項之公務訊
      息外,並應接收其他使用機關發布之公務訊息,確認里長對
      相關公務訊息之收受,並依訊息內容及性質,提供區長或相
      關業務主管知悉。
    3、區公所應確認里長之行動載具是否正常更新,能否順利進入
      本系統讀取公務訊息;里長或里幹事人事異動時,並應於系
      統中即時更新。
三、使用機關運用本系統,僅限發布公務訊息,不得作為商業、政黨等其
  他公務以外之用途。
四、本要點所稱公務訊息,指使用機關需通知區公所及里長知悉,且與公
  務有關之資訊,其發布依下列作業程序處理,流程圖如附圖:
  (一)使用機關應評估公務訊息之時效性,完整填列本系統各項欄位資
    料、位置及聯絡資訊。但依法規應以公文或其他方式送達者,應
    併為辦理。
  (二)公務訊息應先經機關首長核定,再由訊息發布者發布之。但緊急
    訊息得經機關首長同意後逕行發布,再補行公文或行政程序。
  (三)使用機關應同時副知相關區公所,區公所應為必要之陳報或行政
    處理,不得有輕忽或隱匿情事。
  (四)里長逾一小時未收受緊急訊息或逾三日未收受一般訊息,區公所
    應回報原使用機關另以適當管道通知之。
圖表附件:
五、本系統公務訊息項目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