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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影視製作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文影字第112002588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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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影視業者行銷或推廣本市
    人、事、史、地、物,以提升地方文化藝術或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申請時間以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網站公告為準,必要時,得另為
    調整。
    前項申請,每年以一次為原則。
三、本要點所稱影視業者,指下列業者之一:
    (一)電影片製作業者。
    (二)製作連續劇類、紀錄片類、電視電影類、電視動畫類之無線電視
        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
        節目製作業者。
    (三)製作電影片或電視節目之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
    前項影視業者為我國影視業者,應依電影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取得許可
    、登記或立案證明;外國影視業者,須由我國合法登記之影視製作業
    者代理。
    依本要點申請者應符合上開影視業者條件,並於申請時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
四、申請本要點補助之影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補助契約簽約日起十二個月內完成製作並辦理結案。
    (二)內容彰顯本市城市意象及在地人文內涵,企劃內容與本市具關聯
        性。
    (三)以本市具辨識度之景點為拍攝場景,對於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
    (四)電影劇情長片(含電影動畫長片)總長度為七十五分鐘以上。
    (五)電視連續劇節目為五集以上,且每集節目長度為四十分鐘以上。
    (六)短片、電視電影、紀錄片等其他非屬本點第四、五款類型者在本
    市拍攝或取景之部分,達影片總長度三分之一以上。
    (七)有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
    (八)以桃園文化歷史、故事等為內容之紀錄片,得優先予以補助。
五、申請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申請補助之影片為政府機關委託製作、採購招標製作之影片或接
        受政府機關、公設法人獎助、捐助超過其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
        五十。
    (二)曾依本要點獲補助,逾期未完成影片製作、未結案或有違約情形
        。
    (三)曾經本局通知限期繳回補助款,未於期限內繳回。
六、申請者應於申請期間內,檢具製作計畫書向本局提出申請,內容應包
    含以下項目:
    (一)申請書。
    (二)本國影視業者,登記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如為合資合製者,應檢
        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影本。)
    (三)外國影視業者須檢具委託我國影視製作業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
        受委託或協助製作契約書,並另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國外
        影視製作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四)申請者實績說明:含過去製作影片之得獎紀錄或國內票房與相關
        收入資料及其證明文件。
    (五)製作劇本(包含故事大綱、分場大綱、角色介紹與本市之關聯性
    等)。
    (六)影片製作團隊(包含製片、導演、編劇、主要演員及技術設計等
     人員過去實績。主要演員尚未確定者,應註明「未定」;未註明
        者,視同已確定)。
    (七)編劇同意將劇本拍攝為影片之授權同意文件影本;劇本改編自他
        人著作者,應檢附著作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權文件影本(無則
        免附)。
    (八)影片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
    (九)對本市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
    (十)申請者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應檢附設
        立期間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十一)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
    (十二)計畫案製作成本預算明細表(需含稅)。
    (十三)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有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申請者應於
  本局通知期限內一次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本
  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概不退還。
  第一項所列文件,申請者應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繕打、雙面影印、加
    裝封面,依序靠左側裝訂成冊。
七、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中央各機關及各地方政府(
  含本局)、公設法人等公務機關(構)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申請計畫書
  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五十。
  申請案之導演執導或申請之影片曾獲文化部「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
  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第二點規定之第一類國際影展獎
  項者,不受前項補助金額上限之限制。
八、本局為辦理補助之審查得成立審查小組,成員由本局及具影視製作、
  發行等相關專業知識之學者專家五至七人組成,評選申請案之准駁及
  補助金額。
  本局補助審查重點為計畫書具創意、執行可行性及完成度高、能呈現
  桃園獨特城市意象、促進本市城市行銷。
  申請案經受理後,由審查小組依本要點進行書面內容初審。初審完畢
  後,由本局通知進入複審之申請案,於召開複審評審會議時到場簡報
  。
  申請案複審通過者,應於指定限期內依據核定內容函送修正補件並辦
  理後續簽約事宜,本局得視情形於簽約前通知業者進行議約。未依規
  定修正者,得撤銷原核定之補助。
九、為達到宣傳及文化深耕等效益,審查小組決議補助案時,得為下列附
    款,受補助者並應確實履行: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受補助者不同意前項附款時,應於受補助接獲通知起二週內以書面通
    知本局放棄補助資格。
十、受補助者,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二十日內,向本局繳納履約保證金,並
  將合約書連同提案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裝訂作成契約書一式五份,用印
  後函送本局辦理簽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視為放棄補助。契約書正
  本一份應檢附受補助金額千分之一印花稅票。
  前項契約書約定事項由本局與補助者雙方協議後定之。
  第一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為補助款總額百分之十,於補助案結案且無
  其他待解決事項後,依契約規定無息返還。
十一、受補助者計畫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之需要,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變更以二次為限。
   前項申請變更事項如經本局評估屬重大變更事項,得請受補助者到
   局說明或提至審查小組,由原複審評審委員進行審查,經二分之一
   以上委員同意後,做成建議並經本局核定,始得變更。
   重大變更事項如涉及導演、編劇、主要演員及拍攝等主創人員及拍
   攝場景異動,應於拍攝前向本局申請變更,並經本局審查核定後始
   得變更。倘該項變更未於拍攝前完成變更程序,本局得取消補助資
   格並追繳已核撥之補助款,並扣除履約保證金。
十二、受補助者應於契約書所定期限內,完成影片製作。未能如期完成者
      ,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
      展延期間不得逾十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需申請展延者應完成契
      約規定第二期款請領條件,始得申請展延。因特殊情形經本局核准
      者,不在此限。
十三、本局得依執行進度分期或於結案後一次撥付補助款。
      補助款限用於補助案製作之製作費、人事費(不包括經常性人事費
      )、演員酬勞、材料費、設備租賃費、旅運費、場地租金及其他相
      關行政費用支出(不包括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
      等,不包含財物採購費用及行銷宣傳費用。
十四、受補助者應於補助案執行完成後,檢具製作完成之影片全片、花絮
   影片、補助成果報告書及會計師簽證之收支明細表等相關文件,各
   一式二份,向本局申請結案及補助款核撥事宜。
   前項結案應繳資料,受補助者得因應補助款分期撥付條件繳交。
   前二項結案應繳資料,經本局審核未通過者,得限期改善,屆期未
   完成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其一部或全部補助。
十五、為考核補助之效益,本局得就補助案實際執行情形進行行政考核,
      以了解執行時間、內容及進度等是否符合原計畫書所定。必要時,
      並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報告。
      補助經費執行未達七成者,依中央各機關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本局將依比率調降經費額度或撤銷補助。
十六、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撤銷補助,
      逕行解除契約,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申請或提交之文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二)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或合約約定。
      (三)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小組委員之公正性。
      (四)未依計畫書及契約內容確實執行或有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事由
          致無法履行契約。
      (五)影片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
      (六)非因特殊情形經本局核准,逾期未結案者。
      (七)未經本局同意展延履約期間而未於契約約定期間內完成製作並
          公開播映發行。
      (八)拒絕接受本局查核。
      (九)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十七、受補助之影片未公開映演及發行或未執行回饋計畫者,除依前點規
      定處理外,受補助者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並列入紀錄作為日後審
      查申請案件之參考。
十八、為推動本市影視產業發展,本局得依實際需要受理專案專款補助相
      關案件。
十九、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二十、對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
   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五項規定妥善保存,本局
   將不定期進行考核並作成相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