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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美術品購藏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文視字第1050005968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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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實典藏、建立特色,以供展
    覽研究及促進美術教育推廣與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美術品係指:雕塑、油畫、水墨、膠彩、書法篆刻、水彩
    、版畫、綜合媒材、攝影、設計、工藝、陶藝、裝置藝術、新媒體藝
    術、觀念藝術及其他各類創作品。
三、為使研究保存趨於完備,除購藏美術家作品外,其他相關手稿、圖像
    、創作用具等文物資料,於必要時得納入購藏範圍。
四、本局購藏之美術品須經典藏美術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依審議結果辦
    理採購事宜;典藏美術品審議委員會之設置要點另訂之。
五、美術品購藏之範圍:
  (一)在美術史上有承先啟後,或對國內外美術教育有特殊貢獻之美
     術家作品。
  (二)世界藝壇公認或與台灣美術史互為影響之國際名家作品。
  (三)其他國際性具有特殊藝術價值之珍貴作品。
  (四)各類展覽及競賽之優秀作品。
六、依前項要點購藏時,以桃園市前輩藝術家作品為優先購藏。
七、典藏美術品審議委員會作業程序:
  (一)依據本局典藏需要,提請典藏美術品審議委員會審議。
  (二)將典藏美術品審議委員會訂定之購藏作品參考價格,依政府採
     購法相關辦理採購事宜。
  (三)美術品經購藏後應辦理登錄、保險,列入財產管理,並發給典
     藏證書。
八、購藏美術品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得由本局召開典藏美術品審議委員會增修之。
十、本要點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