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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桃市藝設總字第1050004706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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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以下稱本中心)爲有效管理本中心館
    舍監視錄影系統,以充分發揮其效能及維護中心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單位為本中心總務組(以下稱總務組),負
    責本中心監視系統之建置、定期維護、汰舊更新與使用管理,其中包
    括攝錄資料之建檔、調閱與複製。
    本要點所稱監視錄影系統,係指本中心為維護館舍安全所設置之影像
    攝錄相關設備與系統。
三、本中心影像攝錄資料備份期限,為其主機備份容量之上限。
四、本中心監視錄影系統需設置密碼專責管理,並定期更新密碼。另影像
    攝錄資料均應予保密,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處理及利用。對於各申請
    調閱或複製案件,總務組應以專卷建檔列管,以備查考。
五、影像攝錄資料之調閱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中心內調閱:填具「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館舍監視器
          攝錄資料調閱(複製)申請表」(以下稱申請表),向總務組
          提出申請,經機關首長核准後由總務組承辦人員會同調閱。
    (二)中心外調閱:申請人檢附警政單位報案三聯單或公文並填具申
          請表,經機關首長核准後由總務組承辦人員會同調閱。
六、影像攝錄資料之複製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中心內複製: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後,向總務組提出申請,經
          機關首長核准後由總務組承辦人會同複製、簽收。
    (二)中心外複製:申請人檢附警政單位報案三聯單並填具申請表,
          經機關首長核准後由總務組承辦人會同複製、簽收。
七、本中心監視錄影系統之管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情況特殊經專案
    簽准外,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