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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暨所屬機關內部審核工作檢核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桃民會字第105000202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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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桃園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機關之業務單位,落實
  遵行內部業務計畫、預算執行、會計文書、財務資料及各種會計事務
  處理程序等處理過程適當合理,以協助各機關發揮內部控制之功能,
  使資源(含人、錢、事、物)發揮最大效用,依據會計法及行政院頒
  布「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等規定,實施內部審核工作檢核作業(以下
  簡稱本作業),訂定本計畫。
二、檢核表件:
  (一)檢核表:桃園市政府民政局暨所屬機關內部審核工作檢核表(
     附件一)。
  (二)分項表件:「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及財物盤點紀錄」、「零
     用金盤點清單」、「財產(物品)盤點抽查紀錄」、「公款支
     付時限辦理情形自行檢查紀錄」及「收據查核明細表」(附件
     二)
三、檢核項目及內容: 
  (一)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包括預算審核
     、收支審核及會計審核。 
  (二)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之審核,包括現金審
     核、採購及處分財物審核。
  (三)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
四、本作業由各機關會計人員執行之,依第二點檢核表件,每年至少檢核
  一次,採定期或不定期方式,並得視實際業務需要,辦理專案查核。
  本局每年得定期或不定期,採書面或實地方式,抽核所屬機關之內部
  審核工作檢核作業。
五、檢核人員執行查核完竣後,應將檢核結果陳核機關首長,如有缺失應
  通知受查單位參考並注意改進。
  檢核有關資料及報告等應建立檔案分類編號妥慎管理,留備上級機關
  或審計機關查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