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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桃園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108年核定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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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因應本市天然災害發生,健全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災害
防救功能暨緊急應變之機制,以期減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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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務:
(一)辦理民政系統災情查報、通報事項。
(二)督導區公所勘查統計災情事項。
(三)協助社會局辦理救濟、罹難者屍體處理事項。
(四)聯繫國軍部隊支援執行搶修、搶救事項。
(五)其他有關民政業務權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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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災害預防:
(一)依據內政部頒訂「內政部執行災情查報通報措施」,督導各區公
所辦理里長、里幹事災情查報、通報講習訓練,俾利災害發生或
有發生之虞時,執行查報、通報任務。
(二)印製「里長及里幹事災情查報聯絡卡」轉發各區里長及里幹事參
考備用,以應災害發生時,依查報注意事項,發揮傳遞災情之效
能。
(三)督導各區公所利用里民大會或各種集會場所加強各項災害防救宣
導。
(四)建立本局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聯絡名冊(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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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災害應變:
(一)各種天然災害發生時,自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之始,由各科輪
值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承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命令,辦理本局相
關之災害應變措施。
(二)本局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由局長指揮召集,另依業務權責分組
,執行有關災害防救任務暨應變措施:
1、切實執行災情查報通報任務。
2、重大災害傷亡,協調市轄殯葬機構支援罹難殯葬事宜。
3、協助社會局辦理災民收容及必要時發動宗教界協助政府辦理
救濟事宜。
4、督導市轄各戶政事務所配合辦理災民相關戶籍、身分查對事
宜。
5、聯繫國軍部隊支援執行搶修與搶救事宜。
6、執行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交辦事項暨其他有關本局權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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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隨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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