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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藝文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文演字第1100001848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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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本市演藝團體及藝文人士
    遭遇急難時之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急難情形如下:
  (一)罹患重病。
  (二)遭受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致影響創作或營運。
三、本要點申請人以設籍本市之藝文人士或經本局依法登記立案之演藝團
    體,且從事藝文創作、研究、展演活動及相關工作著有貢獻者為限。
四、申請人應於急難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向本局
    提出申請:
   (一)個人申請重病救助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全民健康
        保險特約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證明文件及醫療收據正本。
  (二)個人申請意外災害救助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財物損失清單、
        產物保險單影本及災害證明。
  (三)團體申請意外災害救助者,登記立案證書影本、財物損失清單、
        產物保險單影本、統編配編通知書影本、事實發生前一年之完稅
        證明影本及災害證明。
  申請本要點補助,同一年度內之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人提出申請後由本局辦理初審,就申請人資格及文件齊備與否進
  行審查。經本局初審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退回其申請:
  (一)申請人資格不符合。
  (二)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調查或不願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明。
  (三)文件有欠缺,而其情形得補正,經本局通知補正,仍不補正。
六、本局得聘請藝文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至少三人組成審查小組,就本
  局初審通過案件之急難影響創作程度進行審查,並提出救助金額之建
  議。
  前項審查委員與申請人間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
  定迴避之事由者,應予迴避。
七、申請案件審查結果,由本局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八、申請人有特殊緊急情況,且申請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得免經
  第六點審查程序,逕由本局核准補助。
九、本要點救助金額,團體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個人最高以新臺
  幣二十萬元為限。但情況特殊,專案簽請本局局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
十、本要點救助款以一次撥付為原則,其撥付及核銷,依本局相關規定辦
  理。
十一、經本局核准救助者,應依核准內容確實執行,不得任意變更,如有
   變更之必要者,應先函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變更。
十二、受救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列入紀錄,並視情節輕重撤銷或
   廢止原核准之救助,依法追回全部或部分救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未依申請內容確實支應或無法履行者。
   (三)拒絕接受訪查者。
   (四)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