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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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管理本局及所屬機關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以維護公共交
通、環境衛生、市容觀瞻、水利及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處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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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營建剩餘土石方:指建築工程及公共工程所產生之剩餘泥、土、
砂、石、磚、瓦及混凝土塊。
(二)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以下簡稱土資場):指供營建工程剩餘
土石方暫屯、堆置、破碎、碎解、篩選、分類、拌合、加工、回
收、處理及再生利用之場所。
(三)收容處理場所:指包括土資場、目的事業處理場所及其他經政府
機關核准收容之處理場所。
(四)即時追蹤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指具備全球衛星定位功能(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行車記錄功能與通訊功能之車
載裝置,且必須通過電信法規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關規定與
符合現行主管機關已有規定之標準驗證及審定。
(五)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運機具(以下簡稱清運機具):指領有交通部
監理單位核發行車執照且裝載行政院環保署頒布應裝置即時追蹤
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第七次以上修正公告車機規格,並經桃
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通過驗證之清運機具。
(六)審驗:包含資料審驗及操作審驗。
1、審驗機關:行政院環保署及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或其委託
之機關。
2、資料審驗:施工承攬廠商檢具清運機具之基本資料供桃園市
政府建築管理處審查。
3、操作審驗:指清運機具安裝系統後,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
處進行操作測試,以驗證系統是否能正常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