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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及所屬機關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桃工品字第1050037050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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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主辦機關應辦理事項
十九、工程主辦機關應於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經審查核定後,報請本
   府及收容處理場所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向本府申請
   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序號,發給施工承攬廠商運送公共工程營建剩餘
   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及處理紀錄表,通知其辦理繳納稅捐。
二十、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每月五日前上網查核前月份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
   申報是否與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內容相符。
二十一、工程主辦機關得委託監造單位查核施工承攬廠商是否將營建剩餘
    土石方運送至核准處理場所,並將經監造單位簽證之處理紀錄表
    ,於每月五日前報請本府及收容處理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備查。
二十二、工程主辦機關應於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變更時或公共工程完
    工後,將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表報經上級主管機關備查後,
    送請本府及收容處理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二十三、估驗計價或完工驗收前,工程主辦機關應上網抽查確認監造單位
    比對之清運軌跡光碟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