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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及所屬機關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桃工品字第1050037050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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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罰則
二十四、施工承攬廠商違規棄置營建剩餘土石方,工程主辦機關得於總工
    程款扣除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費用、停止估驗或限期清除並回復
    原土地使用目的與功能。
二十五、施工承攬廠商違反本要點第三點或第四點或第十點規定,逾期一
    日扣罰新臺幣三千元;監造單位若未依第十一點或第十二點或第
    十八點詳實審查,扣罰監造服務費百分之一。
二十六、施工承攬廠商違反本要點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之任一情形,每次
    扣罰新臺幣三千元並限期改善;監造單位若未未依第十三點或第
    十四點詳實審查,每次扣罰監造服務費百分之一。
二十七、施工承攬廠商違反本要點第七點或第八點規定,未有正當理由每
    台清運機具扣罰新臺幣三千元並限期改善;監造單位若未依第十
    五點或第十六點詳實審查,每次扣罰監造服務費百分之一。
二十八、施工承攬廠商違反本要點第九點規定,每次扣罰新臺幣一萬元;
    監造單位違反本要點第十七點規定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