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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補助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團體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兵字第1120314007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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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本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相關單位
  團體協助本市政令推行、兵役宣導及辦理社會公益活動,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相關單位團體,符合桃園市
    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第三點第四
    款第二目規定,不受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之限制。
    後備相關單位團體,指以服務退除役軍士官兵為宗旨之人民團體。
三、本要點補助事項為協助市政工作推行、宣導政令、全民國防、災害防
  救、社會服務、後備團體績效評比獎勵、後備工作推展及表揚等公益
  活動。
四、本市後備指揮部申請程序及補助原則如下:
  (一)由本市後備指揮部擬定活動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報請本府核定。
  (二)由本市各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擬定活動計畫及經費概算表送本市
    後備指揮部審查彙整並核章後,報請本府核定。
  (三)依活動計畫及活動性質、人數、經費概算等,經審核符合規定,
    每案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本市後備相關單位團體之補助標準,依附件一區分最高補助金額。每
  年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每次擇一活動類型申請之,申請補助之活動
  地點,在本市辦理為限。
圖表附件:
六、本要點之補助,如有特殊情形以照顧弱勢為主要目的等特殊情形或配
    合政策推動專案報請本府核准者,不受本要點有關辦理地點、補助金
    額及各單項費用基準之限制;每年申請補助次數與前點規定之次數分
    別計算,以一次為限。
七、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活動計畫內容僅係國內外旅遊觀摩、聚餐、發放紀念品、純屬會
    務性或僅係會員大會活動。
  (二)同一活動計畫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並經核准補助者。
八、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查,每年受理時間至當年度結束前一個月截止,但
  如特殊情形專案報請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本府得視每案活動計畫之目的與性質,依附件二酌予補助各單項費用
  基準。
圖表附件:
十、經費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程序: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送本府審核。
  (二)應備文件:
     1、申請函。
     2、活動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
            、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內容(附流程表,如為研習或講座
      ,另附課程表及講師名冊與簡歷)、經費概算(附經費概算
      表)、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
     3、後備單位團體立案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4、後備單位團體理事長當選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5、公職人員利益迴避衝突及補助經費切結書。
     6、其他經本府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申請不符前項規定者,於本府通知補正期限內,未完成補正或無法補
    正者,不予補助。
    申請團體依本要點受補助之案件,逾期未完成核銷者,不予受理。但
    依第十一點規定報經本府同意延長核銷期限者,不在此限。
十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
      月內檢具下列資料辦理核銷:
      (一)本府核定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 
      (三)撥款同意書
      (四)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
      (五)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六)原始支出憑證:受補助金額應檢附單據正本,其他機關或單位
          補助及自籌者,應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供本府事後查核。    
      (七)執行成果概況表(活動照片六張,足資證明活動人數及辦理形
          式等)。
      有特殊理由致未能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應於本府通知最後核銷期
      限內核銷,並敘明理由報請本府同意延長核銷期限一次。
      未依前二項辦理者,原核定之補助得予廢止。
十二、督導及考核機制如下:
   (一)申請案件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計畫
     變更非屬不可抗力因素,應於活動辦理七日前函報本府核准,
     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者,得撤銷補助。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補助之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本要
     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應部分刪減或撤銷補助。
   (三)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本府得派員
     考核實際執行情形。
十三、申請團體曾未依本點第十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或曾有第十
      點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一點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得依情節輕重對
      該團體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補助款用罄即
   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