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老人福利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老字第1040169060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社會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福
    利政策,保障老人權益,依老人福利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桃園
    市政府老人福利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之協調、諮詢與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
    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以下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動局、交通局、警察局、衛生
        局、都市發展局及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九人。
    (二)老人代表。
    (三)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四)民間相關機構或團體代表。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
    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
    少一人。
    第一項第四款之民間相關機構或團體代表,由本市轄區內立案之民間
    機構及團體互推後由本府遴聘之。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但代表機關、民間機構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
    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前項受託之代理人列入開會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其他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代表
    列席。
六、本小組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以本府名義送請相關機關(構)及團體參
    考或辦理。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