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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財政局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桃財人字第1060005423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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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性別歧視與違反母性保護之申訴處理程序
十三、性別歧視與違反母性保護之申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以
      書面向本局提出,並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
    (二)請求事項。
    (三)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
    (六)提起之年月日。
      前項申訴以口頭、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者,應於十四
      日內以書面補正。
      本局為處理第一項之申訴,得提送本會進行調查,其調查審議程序
      準用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
十四、本局對申訴案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
      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
      ,申訴人得以書面向桃園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桃園市政府勞動
      機關)申訴。但申訴人為保障法第三條或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保障
      對象,得依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提再申訴。
十五、申訴人不服本局之函復,得以書面向桃園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
      桃園市政府勞動機關)申訴。但申訴人為保障法第三條或第一百零
      二條所定保障對象,應依保障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提起再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