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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消字第1060205983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法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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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
  定設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提供消費有關之諮詢服務。
  (二)辦理消費教育宣導。
  (三)受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
  (四)其他協助消費者事宜。
三、本中心置下列人員,由本府法務局局長指派兼任之:
  (一)主任一人,由本府法務局編審或消費者保護官兼任,綜理本中心
    業務。
  (二)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法務局相關業務人員兼任,受主任之指揮監
    督,辦理本中心業務。
四、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並得依其本職異動或本中心業務需求隨
  時改派。
五、本中心受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
六、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