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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主計處市政信箱檢核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桃主秘字第1060004149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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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確實掌握本處市政信箱回復品質
    及各科室辦理效率,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處應每季辦理檢核作業,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會同各科室主管
    ,組成三至五人之檢核小組,檢視及考評各科室辦理情形。
    前項小組成員對其所屬科室之檢核作業應予迴避。
三、評分項目分為格式標準檢核及回應內文檢核,以本處「市政信箱陳情
    案件回復用語範例」(如附件一)為審查標準,並依「桃園市政府主
    計處市政信箱案件檢核表」(如附件二)進行檢核。
四、檢核案件經各科室申復後,總平均達八十五分以上為績優、七十分至
    八十四分為普通、七十分以下為尚待加強等三類等級。
五、評定成績為績優者,提報本處處務會議表揚;評定成績為尚待加強者
    ,提報本處處務會議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