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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主計處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桃主秘字第1040002128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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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本處事務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爰依事務管理各手冊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事務管理工作,係指本處經辦之文書處理及檔案、出納、
    財產、物品、車輛、辦公處所、安全、工友等事項。
三、本處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定期檢核:每年實施一次。
    (二)平時檢查:由各相關業務單位自行進行檢查。
四、為實施事務管理工作檢核,本處執行前點第一款定期檢核時,得組成
    檢核小組,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主任秘書擔任,成員由本處人
    事室、會計及政風等單位派員及研考人員組成。前點第二款平時檢查
    ,由各事務管理單位依權責自行實施檢查。
五、本處事務管理工作檢核,依其事務性質區分為下列各項:
    (一)文書處理檢核。
    (二)檔案管理檢核。
    (三)出納管理檢核。
    (四)財產管理檢核。
    (五)物品管理檢核。
    (六)車輛管理檢核。
    (七)辦公處所管理檢核。
    (八)安全管理檢核。
    (九)工友管理檢核。
六、有關前點第一項文書處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各項文書處理手續,是否迅速確實。
    (二)文書單位應備之簿冊,是否齊全。
    (三)收發文程序,是否合乎規定。
    (四)文書處理分層負責之執行,是否有效。
    (五)文書革新與工作簡化,是否切實執行。
    (六)公文時效管制制度,是否澈底實施。
    (七)文書稽催,是否澈底執行。
    (八)文書保密,是否嚴格執行。
    (九)文書單位,是否使用高效事務機具。
    (十)文書用紙,是否合乎標準。
    (十一)必要之文書用具,是否齊備。
七、有關第五點第二項檔案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是否依規定指定專責人員及編列年度預算。
    (二)檔管人員是否參與檔管法令及專業知識訓練。
    (三)歸檔案件是否妥適分類並建立簡要案名。
    (四)歸檔案件是否依規妥適著錄內容並放入目次表。
    (五)入庫檔案是否依規上架,並正確標示。
    (六)檔案庫房是否依規設置安全防護相關設備。
    (七)是否定期辦理檔案清理、銷毀。
    (八)調案、展期申請及核准層級是否依規辦理。
    (九)是否建立檔案應用機制,提供檔案應用處所及設備。
    (十)機密檔案是否使用專用封套裝封、使用裝置密鎖之保險(箱)櫃存放,並定期清查。
    (十一)機關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作業功能是否完整,資訊安全保護措施是否完善。
八、有關第五點第三項出納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出納手續是否符合規定。
    (二)庫存現金數目,是否與會計紀錄符合,有無私自墊借或以單據抵
        現情事,有無與核定額度相符。
    (三)傳票送達後,辦理收付款項,是否迅速。
    (四)保管之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是否與帳面相符,是否
        每月提供經奉核之存庫保管品專戶之明細資料供採購單位勾稽用
        。
    (五)各種出納帳表,是否齊全,相關紀錄有否翔實完備。
    (六)收付款項,是否隨時登帳及依規定期限悉數辦理繳庫。
    (七)暫收款、收據貼印花及保管時間,是否能遵照規定辦理。
    (八)零用金支付之每案金額有無超過一定金額,保管是否妥善,有無
        隨時登記零用金備查簿,結存數與未報銷單據金額之總額,是否
        與零用金之金額相符。
    (九)自行收納之各項收入,有無依照規定保管、使用自行收納款項收
        據。
    (十)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使用是否良善。
    (十一)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之出納有無依照規定程
          序處理,有無隨時登記,其實際結存金額與帳面結存是否相符
          。
    (十二)市庫或金融機構所送機關專戶存款對帳單及保管品對帳單有無
          與帳載數核對,如有差額,出納管理單位有無查明其發生原因
          是否正當,並編製「存款差額解釋表」等。對帳單回單有無儘
          速寄回原代庫機構。
    (十三)出納管理人員有無任相同工作六年以上之情形,休假代理制度
          有無貫徹實施。
九、有關第五點第四項財產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財產管理,是否按時登記;實際保管及使用之財產,是否與主(
        會)計單位之帳目相符。
    (二)財產增減表,是否依時造送。
    (三)財產之購置及營造,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產權證件是否齊全
        完整。
    (四)財產責任簽認手續,是否辦理齊全。
    (五)出租或租用之財產是否訂立契約,出借或借用之財產是否有借據
        。
    (六)財產之盤點,是否依期舉行,盤盈或盤虧之財產,有無查有情由
        依照規定辦理。
    (七)廢舊不用之財產,是否及時處置或利用。
    (八)財產之保養狀況,是否依期檢查,損壞之財產是否及時整修或報
        廢。
    (九)財產之變賣,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
    (十)財產應付之稅捐,是否按期繳納。
十、有關第五點第五項物品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各類非消耗性物品之使用期限,有無詳細規定。
    (二)採購物品,是否根據實際需要,手續是否簡化完整。
    (三)物品驗收,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
    (四)庫存物品,是否帳物相符。
    (五)庫存物品是否分類,放置是否整齊。
    (六)物品之核發,是否按照領用標準及程序,切實執行。
    (七)物品登記,是否確實。
    (八)物品是否有適當儲藏處所。
    (九)廢品是否依規定辦理。
十一、有關第五點第六項車輛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各項登記表卡,是否完備。
      (二)車輛調派,是否建立制度,切實執行。
      (三)油料管理,是否嚴密,里程紀錄,有無稽核。
      (四)車輛檢查,是否按時辦理,有無檢查紀錄或報告。
      (五)車輛保養,是否按照規定切實實施。
      (六)車輛修理,是否嚴格控制,並按規定辦理。
      (七)駕駛人是否依時填報各項規定表報。
十二、有關第五點第七項辦公處所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辦公處所之分配,是否適當。
      (二)辦公室內布置是否符合工作簡化要領。
      (三)辦公室器具及私人物品放置,是否適當。
      (四)辦公室之光線空氣與溫度,是否適宜。
      (五)辦公室之必要設備,是否完全。
      (六)辦公室之秩序,是否保持靜肅。
      (七)辦公室之保密,是否嚴格執行。
      (八)辦公室之門窗、玻璃、板壁、桌椅、櫥櫃及地面等,是否經常
          保持清潔。
      (九)固定標語及指路牌有無倒斜或破損情形。
      (十)通路、走廊、樓梯等處,是否整潔。
      (十一)水電設備,是否妥善,有無損壞情形。
      (十二)垃圾是否隨時清理。
      (十三)環境衛生有無專人負責,效果是否良好。
      (十四)辦公處所能源節約措施,是否有效。
十三、有關第五點第八項安全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警衛機構或防護團之組織,是否健全,能否於緊急時迅速集合
          。
      (二)各種安全防護工作,是否依規定實施。
      (三)消防救護訓練與演習,是否配合定期實施。
      (四)門禁是否嚴密,公私物件攜帶出入有無管理。
十四、有關第五點第九項工友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工友工作,是否分配適當。
      (二)工友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三)僱用工友,是否有一定標準,手續是否完備。
      (四)工友工作時間之規定,是否適當,上下班是否準時。
      (五)工友訓練,是否認真並切合需要。
      (六)工友服務態度,是否良好。
      (七)工友請假,是否嚴格管理。
      (八)對於解僱工友,一切應辦手續,是否及時辦理。
      (九)工友考核,是否按照規定辦理。
十五、本處實施事務管理工作檢核,應於實施檢核二週前通知受檢核單位
      。
十六、本處事務管理工作檢核,由實施檢核人員,依第六點至第十四點各
      要項實施現地檢核、評定成績,檢核結果應簽陳處長核示,並於檢
      核結束後一個月內,通報各受檢核人員,必要時得予以獎懲。
十七、本要點陳處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