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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傷亡慰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法申字第 1080256515 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法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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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慰助住院、失能或死亡(以下簡稱傷
  亡)之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調解委員有傷亡情事,依下列規定發給慰助金:
    (一)住院:連續住院五日以上者,新臺幣五千元,每年度以發給一次
        為限。
    (二)失能:
          1、全失能:新臺幣三萬元。
          2、半失能:新臺幣二萬元。
          3、部分失能:新臺幣一萬元。
    (三)死亡:新臺幣三萬元。
三、前點第二款失能等級之認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
    其確定時間,以治療終止時為止,但治療終止後,經相當時日,始能
    確定為失能者,以確定之日為準。
四、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慰助金,由調解委員本人或委託他人代理申
    領;第三款之慰助金,由死亡調解委員之繼承人申領,其申領順序比
    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五、申請傷亡慰助金應於出院、失能或死亡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由申請人
    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調解委員會所屬區公所提出,經區公
    所審核屬實後,報本府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