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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周邊廣場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文秘字第1110020260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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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稱本局)為發揮本局周邊廣場(以下稱本廣
  場)服務效能,建立使用秩序及維護場地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場地適用範圍,係指本局辦公大樓周邊廣場。
三、本廣場開放辦理活動之時間除特殊需要經專案核准者外,為每日八時
  至二十一時。
四、本廣場提供本局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合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團體申
  請使用。
五、申請使用本廣場辦理之活動內容以文化、藝術、政令宣導、公益或社
  教性質為限。
六、申請使用本廣場辦理活動者,應先聯繫本局秘書室確認有關檔期及場
  地相關事宜,申請單位於登記使用日前十四日,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來函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活動企畫書:內容應包含活動目的、方式、流程、預定參加人數
        、場地清潔規劃、活動保險規劃、用電用水規劃、交通管制規劃
        及宣傳廣告物設置規劃等。
  (三)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
        校免附。
  (四)其他經本局公告之應備文件。
七、搭設舞台時,應依照「桃園市臨時性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要
    點」規定辦理,除該要點第五條規定得免予申請者,其餘應向本府工
    務局提出申請。並至遲於裝台前十個工作天,將申請資料及核准公文
    送交本局備查。
八、本局各業務單位,應就申請單位之合法性、活動企畫書內容、參與人
  數規模等逐一審核並表示意見。
九、申請單位應負責現場人員及設施之安全維護與督導,使用期間(含裝
  拆台時段)如造成民眾或工作人員意外傷亡,由申請單位負全部責任
  。申請單位應於使用期間全程投保公共意外險(身體傷亡每人最低保
  險額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最低保險額新臺幣一千五百
  萬元)、附加雇主責任條款,並視活動危險等級斟酌提高理賠額度。
  保險單至遲應於裝台前十個工作天送交本局備查。
十、申請單位於核准後,最遲應於活動前一日上班日,會同本局秘書室共
  同勘查並繳交保證金(每次新臺幣五千元),以擔保申請單位負責履
  行借用場地回復原狀及各項既有設備遭受損壞之賠償責任。如使用時
  間逾一週以上,應再次繳納場地維護保證金,逾期未繳交者,視同放
  棄。
十一、本廣場以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使用為優先,並免繳納保證金;
   惟仍須履行借用場地回復原狀及各項既有設備遭受損壞之賠償責任
   。
十二、申請單位繳納保證金後,因故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時,應立即以書
   面通知本局無息退還保證金;如遇天災或其它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
   法使用者,得與本局另議檔期或無息退還保證金。
十三、申請單位於活動結束後,應立即清掃整理並回復原狀,經本局會同
   勘查場地及各項設施後,檢附收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場地或設施如有破壞,應負賠償責任,所需費用自保證金中扣抵,
   不足時並得追償之,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十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借用;已核准借用者,本局得令申請單位
   立即停止違規使用行為:
   (一)活動內容違反政府法令或妨礙公序良俗。
   (二)申請單位使用本廣場曾有重大違規紀錄、情節嚴重。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借他人使用。
   (四)活動時有損害本廣場設備之虞,或有違公共安全。
   (五)活動使用時間超過本廣場規定時限,或未依規定申請續用。
   (六)活動時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七)其他活動內容經本局認為不宜使用者。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除沒收保證金外,由申請單位分別依法負其
   責任。
十五、使用本廣場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使用期間內,安全維護、傷患急救、車輛管制、公共秩序維護
          等,應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二)本廣場內使用麥克風及其他設備用電,由申請單位自行準備。
          對於麥克風之測試應於八時至二十一時內施測,以維環境安寧
          。活動產生之音量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規定,本廣場屬第二類
          管制區,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值為日間(早上七點-晚上七
     點)七十二分貝、晚間(晚上七點-十一點)五十七分貝。
      (三)申請單位應先評估活動人數,自備足夠之流動廁所。
      (四)申請單位若於例假日使用本廣場,應派員全程配合本局駐衛警
          察管制。
      (五)活動期間,如有環境髒亂、違反噪音管制標準等行為致受相關
          機關處罰,由申請單位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