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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督導本市所屬各級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貫徹教育法令,推行教育政策,並配合本局年度施政計
畫與教育措施,發展學校特色,建立輔導機制,精進校長專業,提升
國民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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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視導目標:
(一)發揮視導功能,全面提升教育品質。
(二)強化校務經營,提供專業諮詢輔導。
(三)激勵教師熱忱,創新翻轉教學智慧。
(四)掌握校園脈動,有效防範管理危機。
(五)拓展教育視野,促進學校永續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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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視導目標:
(一)發揮視導功能,全面提升教育品質。
(二)強化校務經營,提供專業諮詢輔導。
(三)激勵教師熱忱,創新翻轉教學智慧。
(四)掌握校園脈動,有效防範管理危機。
(五)拓展教育視野,促進學校永續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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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視導對象:本市所屬各級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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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視導內涵:
(一)綜合視導
(二)分項視導
(三)教學視導
(四)重點視導
(五)專案視導
(六)協同視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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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聘任督學之任務如下:
(一)聘任督學會議於每學期初及期末召開,並得依需要不定期召開期
中會議,審視各校提出之困難問題或建議事項是否解決。
(二)重要教育政策與計畫之研議、諮詢、推動及宣達。
(三)實地到校進行校長、行政、課程或教學視導。
(四)協助處理重大危機或事件。
(五)參與校務評鑑或教育訪視工作。
(六)代表本局出席各項重要會議及活動。
(七)其他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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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聘任督學之義務如下:
(一)聘任督學應於每次視導後,將視導結果記錄於相關視導紀錄表,
並使接受視導學校明確知曉視導結果與建議,視導紀錄並作為追
蹤檢核之依據。
(二)進行視導任務時,聘任督學應秉持專業公正之態度,避免接受視
導學校或相關人員之邀宴,及違反規定之餽贈。
(三)學年結束前,聘任督學應提出視導學校之相關紀錄檢核表,以作
為視導總結紀錄。
(四)聘任督學之視導紀錄,將作為本局評鑑及決策之重要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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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聘任督學之權利如下:
(一)聘任督學於視導期間,倘發現學校校長校務發展經營優良者,得
予以公開表揚,並得建請獎勵。
(二)若有績效不彰或經營不力之情形者,應輔導督促其有效改善,除
列入校長年度考核外,並得建請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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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聘任督學作業流程如下:
(一)依據本市所屬各級學校數,聘任督學以40名為原則,並得視實際
需要,以任務編組運作。
(二)由本局相關業務科室推薦退休校長或本局退休督學,經承辦科室
彙整名單後,簽請局長核聘。
(三)經核聘之聘任督學,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舉辦全市校長會議時,公
開頒發聘書。
(四)聘期以一學年一聘為原則,自 8 月 1 日起至次年 7 月 31 日
止,期滿得予續聘。任期內因故出缺者,得由本局補行遴聘,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