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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減輕本市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本市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之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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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資格:設籍本市並於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設有
學籍之身心障礙學生。
前項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三條之障礙類別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二)領有鑑定醫療院所開立之障礙程度診斷證明,其身心障礙證明在
核發階段。
(三)領有教育部、直轄市或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稱鑑輔會)核發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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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時間:每年九月及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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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設籍學校
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無誤後,編造印領清冊加封面二份,一份自存
,一份送至承辦學校彙整後,提報本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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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名學生一學期申請一次,以補助一套教科書(含課本及習作)為原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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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時具有本市特定學生教科書補助資格者或其他教育主管單位補助者
,僅得擇一申請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