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桃園市政府為規範本市國民中小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編班方
式,使身心障礙學生獲得適性教育服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經
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簡稱本市鑑輔會)鑑定為身心
障礙並安置於本市國民中小學就學者。
|
|
三、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編班方式:
(一)各校辦理編班作業前,應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召開會議討
論身心障礙學生安置事宜,以適性原則將學生均衡或依組群編入
班級,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依本市鑑輔會評估應減少之班級人數計算各安置身心障礙學生班
級應酌減之人數。
|
|
四、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導師編配方式:
(一)各校應就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狀況,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議決議選擇適當教師群擔任導師,並以抽籤或協調方式編配班級
,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各校辦理導師編配作業前,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特殊學習及輔導
之需要,優先協調具下列資格之該教育階段、科合格教師擔任導
師:
1、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2、曾任教身心障礙班者。
3、曾修畢特殊教育導論三學分,或參加特殊教育研習五十四小
時者。
4、熱心輔導且能配合特殊教育工作者。
|
|
五、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
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