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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參加體育競賽活動
給予公假並得支給代課鐘點費審查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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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體育競賽活動定義如下:
(一)全國、全民、全國原住民族、全國中等學校、全國身心障礙運動
會。
(二)本府主辦之市運、市中小運、市身心障礙等運動會。
(三)本府主辦或本市體育會單項委員會承辦之全國性單項正式比賽或
聯賽。
(四)全國性單項之最高層級之競賽: 係指由本府函請本市體育會各單
項委員會提報並核定後公告。
(五)本市體育會單項委員會推薦或學校籌組之隊伍經本府核備在案,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性單項之正式比賽。
(六)教育部主辦之棒球、壘球、排球、籃球等聯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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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參加體育競賽活動給予公假並得支給代課鐘點
費之情形如下:
(一)代表本市參加前點第一款規定之運動會隊本部工作或先遣人員於
集訓、資格賽、市選拔賽、會議、賽期及慶功頒獎典禮等活動期
間。
(二)參加前點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運動會、競賽、正式比賽或聯賽
於會議、預演及賽期等活動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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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應於賽(會)前二週函文檢陳工作計畫、競賽規程、各單項委員
會推薦函及公假人員之課務表等文件送本府審核,影印須蓋與正本相
符字樣及主管職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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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以專案報請本府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