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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中字第1120157849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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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約及聘期,依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相關規定辦理,學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下得依實際需要自行訂
定補充規定。
學校長期代理教師聘期原則自當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開學後則以實際到職日起聘。
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