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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本市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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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且符合下列
資格之一者:
(一)本府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學生。
(二)家庭遭遇重大變故之學生。
(三)家境清寒,經導師認定需協助負擔其就學費用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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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書籍費:全額補助。
(二)雜費及簿本、制服、交通等代收代辦費:
1、就讀國民小學一年級、三年級及五年級者,第一學期補助新
臺幣二千元;第二學期補助新臺幣八百元。
2、就讀國民小學二年級、四年級及六年級者,第一學期及第二
學期均補助新臺幣八百元。
3、就讀國民中學七年級者,第一學期補助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第二學期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4、就讀國民中學八年級及九年級者,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均補
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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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學生,應於開學後二週內,由家長填具申請書(如
附表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或導師之簽註意見,提交學校審核。
學校應成立審查會,審查受補助學生之身分與事實,審查會由校長、
主任、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等組成,並由教務主任召
集之。
學校應將符合補助資格之學生,依其年級順序由低至高編造學生印領
清冊(如附表二及附表三),私立學校應將正本於規定期限內提報本
府核定,餘由學校自行保管備查。逾期未提出申請致損及學生權益者
,由校方自行負責,並自籌相關經費或以學校教育儲蓄戶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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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經查明有偽造或冒名等情事者,除追回已請領之
補助款外,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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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第二點規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其書籍費之補助應依本
市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之相關規定辦理,不得重複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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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