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章 附則 |
第 23 條 |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都市地區原住民於一定區域內,為維持其傳統文化及規
範共同生活形成之聚落,本府應針對其文化活動及生活條件給予適當協助
。 |
第 24 條 |
為保障原住民族傳統狩漁獵與自然資源採集權利,本府應督責警察單位尊
重文化特色,友善執法並嚴守程序規定。 |
第 25 條 |
本府應輔導原住民族部落推動部落共同管理公約,以落實並有效管理原住
民族基本法保障之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採取礦物土石及
利用水資源等權利。 |
第 26 條 |
本市應設置原住民族發展基金,辦理本市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及
產業建設與發展相關業務;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
第 27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