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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及保障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50305586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原住民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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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教育文化
第 7 條
本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本多元、平等、尊重之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教育
之權利,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
第 8 條
本府應積極推展原住民族語言維護與傳承,開辦族語學習課程,提供原住
民族學習族語之機會。
第 9 條
本府應保存、維護及扎根發展原住民族文化,辦理原住民族傳統技藝、體
育競賽、樂舞藝能、文化創意、影視文化、文物展覽及文化藝術等推展活
動,並協助文化產業及培育專業人才。
第 10 條
為鼓勵本市原住民參與原住民族生活、社會、文化及經濟服務,本府及都
市地區各區公所應依據各族群特色定期舉辦歲時祭儀活動。
本府應建置各原住民族之歷史發展、文化特性及人文資產資料庫。
第 11 條
本府應設置原住民族文化會館,並於本市都市地區各區設置原住民族集會
所,以便利本市原住民就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