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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立圖書館文學閱讀推廣活動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桃市圖知字第1130001416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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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本市文學閱讀風氣,獎助辦
    理文學出版、閱讀推廣、購書等相關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之文學閱讀推廣活動者。
    (二)本市立案之出版事業、學術研究機構、文學及藝文相關團體、法
        人、公寓大廈或社區之管理委員會。
    (三)非設籍本市之個人或非於本市立案之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
        而其申請計畫有助於推廣本市文學閱讀活動者。
    前項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政府機關、政黨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捐助人之組織
        。
    (二)於本館尚有前案逾期未結。
    (三)申請計畫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
三、申請本要點補助以下列活動內容為限:
    (一)文學出版:含創作及翻譯等,以符合桃園地方文學作品為範圍。
    (二)文學推廣:辦理文學寫作班、文學營、文學研討會、文學交流等
        以文學為主之相關推廣活動。
    (三)閱讀推廣:以閱讀為主之相關推廣活動,如讀書會、說故事人才
        培育、演講、座談、研討會或相關推廣活動等。
    (四)購置圖書:以購置具版權頁之圖書為主,不含期刊、報紙、視聽
        資料、電子資源與微縮資料。
四、申請者應於每年公告期間內,依本館規定形式繳交資料,向本館提出
    申請,申請者所提出之申請文件及附件,不論補助與否,均不予退還
    。
五、同一補助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申請者提出申請後,由本館就申請者資格、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等書
    面資料進行初審,未符合者,由本館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不予受理。
七、通過初審者,由本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並議決補助金額。
    前項審查小組由本館邀請相關業務人員兼任之或聘請專家學者組成,
    並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
八、審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審查小組成員於審查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
  情形者,應自行迴避。
九、各申請案件之審查結果,經本館核定後,除以書面通知外,並公布於
    本館網站或相關網站。
十、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三十日內,檢具收支清單,與依各補助
    項目成果繳交說明、成果報告書及各項資料,函送本館辦理結案及核
    銷,至遲須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函送本館辦理之。
    核銷時以受補助者提供之收支清單為撥付依據,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明列各機關實
    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明確規範其處理方式。
    獲補助對象之單位或個人,皆須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
十一、原始支出憑證由受補助對象自行留存至少十年,且不得再以同一原
      始支出憑證向其他政府機關進行核銷。
      其經發現未切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者
      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十二、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三、事業、機構或團體接受本館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
   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經本館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
   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亦不得有浮報之情事;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
   應即函報本館核備。
   受補助經費,應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
   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本館對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得隨時進行查核及訪視,必要時得要求
   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報告。
   本館為辦理前項查核、訪視,得組成查核小組,邀請評審委員或相
   關人員參與。
十五、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依本館指定方式
   將本館列為補助、指導或主辦機關。
十六、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得另依契約規定授權本館無償利用之
      。
十七、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
      補助,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至五年,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知本館並
          獲同意者。
      (四)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者。
      (五)延遲核銷經費,經本館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仍未辦理者。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申請者有前項各款情形經本館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
      相關法令及程序移送強制執行,其涉及刑事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