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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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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線機構應於完工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工程
結案:
(一)竣工圖說。
(二)瀝青混凝土厚度及壓實度測試報告。
(三)施工前、中、後照片電子檔。
(四)其他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
主管機關應於管線機構提出工程結案申請三十日內依據桃園市道路挖
掘會驗接管作業流程表(如附表一)辦理會驗接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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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路面瀝青混凝土壓實度及厚度試驗,鋪築長度超過一百公尺者,應每
一百公尺抽驗一點且每一工程至少不得少於二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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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二點試驗標準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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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道路挖掘完工會驗不合格部分,主管機關應通知管線機構限期完成修
復,並檢附修復前、中、後照片電子檔報請主管機關複驗。但經主管
機關認定情況特殊者,得延長修復期限。
未於期限內修復或修復經複驗仍不合格者,主管機關得依市區道路條
例裁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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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管機關辦理會驗接管程序完成驗收者,應函送桃園市政府道路挖掘
完工會驗接管紀錄表(如附表二)予該管線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