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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園綠覆率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法申字第1050316042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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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綠覆率指綠覆面積與公園基地面積之百分比。
第 3 條
公園綠覆面積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喬木之綠覆面積計算如附表一。
二、灌木、藤蔓、草花、地被植物及草皮類以被覆面積計算。
三、以植草磚築造者,以舖設面積二分之一計算。
四、水池或溪流不論有無水生植物,以其面積三分之二計算。
五、建築物之陽台及花台綠化者,綠覆面積以綠覆部分全部計算;屋頂花
  圃之綠覆面積以綠覆部分二分之一計算。
公園有地下建築且覆土厚度在二公尺以上,並種植植栽者,依前項第一款
至第四款規定計算綠覆面積。
圖表附件:
第 4 條
公園綠覆率之基準如下:
一、未達零點五公頃之基地,為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零點五公頃以上未達二公頃之基地,為百分之六十以上。
三、二公頃以上未達五公頃之基地,為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五公頃以上之基地,為百分之八十以上。
喬木之綠覆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但經主管機關指定為特殊主題性公園
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公園以栽植淨化空氣能力強之原生植物為原則。例示植栽種類如附表二。
圖表附件:
第 6 條
既有老樹、良好喬木或米高徑二十五公分以上之喬木,以原地保存為原則
。但有移植必要並經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