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317869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營建剩餘土石方,以維護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市容觀瞻
、水利及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營建剩餘土石方:指建築工程及公共工程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
    石、磚、瓦及混凝土塊。
二、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以下簡稱土資場):指供營建剩餘土石方暫
    屯、堆置、破碎、碎解、篩選、分類、拌合、加工、回收、處理及再
    生利用之場所。
三、收容處理場所:指包括土資場、目的事業處理場所及其他經政府機關
    核准收容處理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