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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317869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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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建築工程之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
第 14 條
建築工程產出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覓妥收容處理場所,擬訂營建剩餘土
石方之處理計畫納入工程施工計畫書,由承造人會同起造人、監造人於申
報開工時,向本府申請備查。
建築工程開挖在一定深度範圍以下,其產生之餘土土質代碼為B1類,並經
專業工業技師及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依相關法令規定簽證屬可直接利用物
料,得由起造人或承造人以逕為交易方式交由合法砂石場、輕質骨材場、
水泥廠及預拌混凝土廠處理,並不受本自治條例第七條之限制。但一宗建
築基地產出餘土預計逕為交易達一定數量時,應先將餘土處理計畫及相關
必要文件送經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土石方
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始得辦理。
依建築法規定免申請建築許可之工程或一定數量以下之餘土處理得予簡化
管理。
前三項申報作業規定、簡化管理、認定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府另定
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申報作業辦法規定之。
第 15 條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與運送業者之姓名、營業所(住所)及聯絡
    電話。
二、經建築師或營建、土木相關技師簽證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計算式(
    建築執照核准圖已加註者檢附圖說)。
三、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內容、運送時間、路線、車數及處理作業方式
    。
四、收容處理場所之地點、名稱、核准啟用許可文件及核准之最大處理量
    。
五、承造人向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資訊服務中心)網
    站申報登錄該工程基本資料,取得工程流向編號,並列印附卷。
前項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經核對後,本府應發函准予備查,並告知運
送處理證明之文件序號。承造人收受備查函後,應檢具下列文件送本府:
一、建築工程施工計畫書(含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備查函。
二、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建築工程流向證明文件(以下簡稱運送流向證明
    文件)及處理紀錄表(附表一A、附表二、附表三)。
本府核對前項資料,並於運送流向證明文件及處理紀錄表核章後,函請承
造人取回,並副知本府警察局、環境保護局及相關機關。處理地點位於本
市轄外時,應副知當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及工
程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之相關文件、格式及內容,由本府定之。
第 16 條
建築工程之承造人應於出土期間每月底,按運送處理證明文件製作統計月
報表,逕向資訊服務中心申報營建剩餘土石方種類、數量及去處,並於次
月五日前及運送處理完成時核對申報資料,本府應於次月五日前或運送處
理完成備查時上網查核。
第 17 條
建築工程產出營建剩餘土石方,其運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造人應確實依計畫路線將營建剩餘土石方運往指定之收容處理場所
    。未依計畫路線載運,運送流向證明文件視同無效。
二、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離工地前,工地負責人須查核無誤後,於運送流向
    證明文件(四聯單)簽名。
三、運送業者駕駛人核對營建剩餘土石方內容與運送流向證明文件無誤後
    ,填妥各欄位資料後簽名,並應隨車攜帶運送流向證明文件。
四、運送業者將營建剩餘土石方運至指定之收容處理場所,由該場所經營
    業者於運送流向證明文件簽名。收容處理場所業者收存(副聯)第三
    聯,並於每月底整理成月報表上網申報。
五、運送業者留存(副聯)第二聯,並每日將簽收之運送流向證明文件第
    一聯送回承造人留存,承造人應將運送流向證明文件內容登錄於處理
    紀錄表中。(附表二、附表三)
六、承造人每月底前上網申報當月處理紀錄表(附表三)內容,並列印上
    網申報內容資料及檢附處理紀錄表影本,於次月五日前函報本府。如
    處理地點為本市轄外時,承造人並應將處理紀錄表影本副知營建剩餘
    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當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 18 條
建築工程之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完成時,承造人應於下列各階段報驗時,
檢送運送流向證明文件副聯(第四聯)、處理紀錄表(正本),及收容處
理場所出具之收受完成處理證明文件,向本府申報勘驗:
一、拆除工程完竣。
二、基礎(或一樓版)報驗(如屬分階段報驗應提出書面及圖說,說明於
    最後階段報驗時檢附)。
三、拆除執照併建築執照辦理之建築工程依前款規定辦理。
四、雜項執照整地工程應於申報完工前辦理。
第 19 條
建築工程及拆除工程所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期間,本府得抽查處理
作業情形,並核對其處理紀錄表及運送憑證。
運載建築工程及拆除工程所產出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收容處理場所載運出場
之車輛,應裝置具追蹤流向功能之設備(GPS)。
第一項抽查作業得委託相關公會或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