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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317869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圖表附件:
附表一A桃園市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odt
附表一B桃園市運送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odt
附表二桃園市營建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表(A面).odt
附表三桃園市營建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表(B面).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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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6 章 附則
第 36 條
凡於本市轄內產出營建剩餘土石方者,應依相關法規課徵臨時稅。
第 37 條
本市收容營建剩餘土石方,本府得定年度總量管制規定。
第 38 條
經本府核准之收容處理場所,應成立公會或委託專業團體協助本府管理。
第 39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