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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列管案件說明
一、條件:本局預算編列衛生所各項工程案件。
二、列管案件類型及檢核點
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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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檢核點─實際填報檢核點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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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個
檢核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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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個
檢核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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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個
檢核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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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個
檢核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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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個
檢核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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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個
檢核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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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劃設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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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監造招標文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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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監造案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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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規劃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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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部設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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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書圖簽奉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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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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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類(發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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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標文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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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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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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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進度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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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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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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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列管填報說明
一、列管工程追蹤管制作業:
(一)各衛生所於本局核定工程分配數後,七日內繳交工程預定進
度表 (如附件1),並於每月三日前填報「工程列管案件管
制月報表」(含基本資料、檢核點、執行經費及工程進度等
) (如附件2),填報內容應經衛生所主任核可,由本局審
查後進行管制。
(二)工程未能依限執行完成時,應於「工程列管案件管制月報表
」落後原因欄位填報(項目、改進完成日期、原因分析及解
決辦法,並說明預定何時趕上進度),直至案件執行完成或
解除列管為止。落後條件為未達預定進度(檢核點落後或工
程進度落後)。
(三)工程決標經費達新臺幣一百萬以上,自工程標決標後,應於
每月三日前至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填報工程進度。
(四)如因不可抗因素,計畫無法繼續執行,各衛生所得申請撤銷
列管,應敘明理由及檢具事證,專簽本局一層核定後方可撤
銷列管。
二、檢核點設定原則(預定完成日期愈早愈好,依工程性質妥適規劃
履約期限,不得超過最晚完成日期,如預期無法如期完成次一檢
核點,請上簽說明原因並敘明完成日期;如為跨年度工程案件,
經簽准後則依契約日數管考工程進度):
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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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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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考
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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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晚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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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設計
監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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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監造招標文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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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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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監造案決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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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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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規劃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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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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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部設計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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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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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書圖簽奉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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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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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底以前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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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尾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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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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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發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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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標文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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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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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底以前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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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決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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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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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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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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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進度達50%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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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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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元以上為9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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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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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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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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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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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萬元以下為9月底前。
2.100萬元以上為12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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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督導查核機制:
一、為使發包之公共工程品質達到全面性提升,各衛生所辦理工程應
善盡督導之責,至工地現場督導工程頻率:衛生所主管每月至少
一次,承辦人員每週至少一次。
二、各衛生所至工地現場督導工程應填寫「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各
區衛生所工程督導查核紀錄表」(如附件3)陳報本局,以利提
升衛生所工程品質。
三、預算金額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衛生所應依「桃園市公共工程施
工品質督導機制提升試辦方案」規定於開工後聘請專家學者,並
通知本局督導主管(秘書室及綜合企劃科)協助辦理督導,確實
填寫「桃園市工程主辦單位工程督導紀錄表」(如附件4),每
案協辦督導頻率至少二次,第一次協辦督導時間不得晚於工程案
件履約期限三之一;另衛生所應於每季次月五日前,將施工期間
之「工程督導辦理情形表」(如附件5)提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並副知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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