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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25337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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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 章 進入或使用許可
第 14 條
管線機構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但因緊急事故者,不
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後,應於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
第 15 條
進入共同管道施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許可:
一、位置平面圖:標示佈設位置及長度。
二、斷面圖:佈設管(纜)線種類、位置、數量及接頭、引出管位置詳圖
    。
三、工程進度桿狀圖。
四、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並經管線機構審查核可後,於封面簽
    核:
(一)工程名稱。
(二)作業人員組織及名冊。
(三)管(纜)線設置位置。
(四)施作方法及施工機具。
(五)傳統管(纜)線引出(入)、接戶管施工之管(纜)線、管道壁面
   防水處理、人行道及路面復舊方式之平面圖、剖面圖。
(六)環境清潔與職業安全衛生規定。
(七)屬支管無自動通風設備之管道者,須檢附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二十九條之一訂定之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防止計畫及自動檢查表。
(八)擬於道路上開啟人孔蓋、材料投入口蓋者,須檢附交通維持計畫。
進入共同管道巡檢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許可:
一、巡檢位置平面圖。
二、巡檢計畫:應經管線機構審查核可,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三、巡檢作業人員組織及名冊。
前二項以外情形須申請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許可

一、安全切結書。
二、申請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人員名冊。
第 16 條
作業人員進出共同管道時,應出示許可文件,由主管機關人員登錄,並會
同開啟出入口。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作業人員攜帶之物品得為適當檢查,作業人員不得拒絕
第 17 條
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之作業人員,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時間,定時與主管機
關聯繫,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第 18 條
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作業人員應於每日離開前清理現場、關閉電源、確認
共同管道及其內管線安全無虞與清點人數後,由主管機關人員核認,並會
同關閉出入口。
前項作業人員於全部作業完畢後,應將賸餘材料及工具全部運出共同管道
第 19 條
管線機構於共同管道發生緊急事故時,應即時向主管機關通報並進行搶修

搶修完成後,應於十日內提出緊急事故處理報告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