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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25337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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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管理維護
第 6 條
參與共同管道建設之管線機構於共同管道竣工,結清應負擔之建設經費,
並依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以下簡稱分攤辦法)第三條規定
提撥共同管道管理維護經費後,由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並載明許可事
項。
第 7 條
未負擔共同管道建設經費之管線機構於共同管道佈設新增管(纜)線,應
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經審查應予許可者,主管
機關應於申請人繳清使用費及保證金後,核發使用許可,並載明許可事項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管線機構名稱。
二、使用共同管道之範圍。
三、佈設管(纜)線種類及其附屬設施。
四、使用期間。
五、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通知限期繳納
使用費或保證金屆期未繳納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第 8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投資興建者或專業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之許可證件、完竣報告書及作業內容之查核
    。
二、共同管道門禁管制。
三、共同管道監控中心各項設備二十四小時監控、操作及維護。
四、共同管道主體及其附屬設施定期巡檢、保養及維修。
五、共同管道建設完成後禁止挖掘道路之巡查。
六、共同管道清潔維護。
七、共同管道緊急事故應變處理及防災演習。
八、管理文件建檔保管。
九、定期召開共同管道管理維護工作檢討會議。
十、其他屬共同管道管理維護應辦事項。
第 9 條
管線機構應依其設置管(纜)線之特性訂定管(纜)線專業設置維護管理
規範,並於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申請使用許可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發使用許可。
第 10 條
管線機構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管(纜)線專業設置維護管理規範,應
包括下列事項:
一、管(纜)線種類名稱、設置位置、數量、管徑及長度。
二、管(纜)線安全標準。
三、管(纜)線佈設及維修注意事項。
四、現場防護及緊急事故處理原則。
五、天然災害發生時之巡查及報告事項。
六、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