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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中各校畢業成績計算應依本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規定第五
條第四項「各學習領域畢業成績以該學習領域六學期成績平均之。」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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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小各校畢業成績計算應依本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七
條「畢業成績以各學期成績按各年級之週學習節數加權計算之。」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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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應成立學生畢業成績審查委員會,審查受獎學生相關資料,就受
獎學生之成績及日常生活表現,決定受獎獎項及順序;前該審查委員
會至少應含家長代表及當年度自治市小市長(或學生代表)各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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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畢業生獎項名稱,除了市長獎、議長獎及局長獎外,其餘獎項名稱宜
融入五育及其他六大類,由各校學生畢業成績審查委員會訂定之,但
所訂定之獎項名稱應富有教育意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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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學生在學期間具有勤學、樂學、用心向學,有具體事實者,得頒發
勤學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