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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活動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小字第1040284879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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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為規範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戶外教
  育活動,依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第十一點規定訂定本規
  定。
二、戶外教育為學校課程與教學之一環,活動設計應符合課程教學之需求
  ,並把握目標明確、計畫周延、安全第一、專業表現及合於法令等原
  則辦理。
三、學校舉辦戶外教育活動應擬具實施計畫,計畫應有明確教學目標、活
  動設計及學習評量等,並兼顧風險管理、急難處理及家長志工參與,
  經相關會議充分研討,陳由校長核定後實施。
四、戶外教育活動每次辦理日數如下:
  (一)國民小學一年級至五年級及國民中學七年級以一日為原則。
  (二)國民小學六年級及國民中學八年級至九年級最多以三日為限。
  學校如有特殊情形,須延長活動日數,應事先報經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核准。
五、教師應於出發前將學生安排分組,並預先告知集合地點及時間;活動
  期間應隨時掌控學生人數,並隨時注意學生健康狀況。
六、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活動,應指派相關教師及行政人員為隨行人員。國
  民小學每班含導師在內最多二人;國民中學每班除導師外,每二班最
  多加派一名學校人員隨行。隨行人員所需費用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核
  實支應,其額度以決標單價金額為上限。
七、學校舉辦戶外教育活動,有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活動時,應考量其特殊
  需求,維護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