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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國民中小學營養午餐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桃市觀民字第107002532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觀音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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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觀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運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減輕設籍且就讀觀音區(以下簡稱本區
    )公私立國中、國小家長負擔及維護學童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限制如下:
    (一)就讀本區之公私立國中、國小暨附設幼兒園之學生及市立幼兒園
        幼生。
    (二)設籍本區因學區劃分就讀指定學校之國民中、小學生。
    (三)已接受其他民間團體、政府機關等營養午餐費補助者,不得重複
    申請。
    (四)學生無故不參加學校營養午餐者,不得要求補助。
    (五)其他個案經本所同意補助者。
三、本所依各校午餐實際收費標準足額補助,惟補助金額不得超出桃園市
    學校午餐工作參考手冊標準。寒暑假期間則不予補助。
四、受補助之學校應成立營養午餐補助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受補助學生
    資格。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補助期程以會計年度為原則,分上、下半年申請,受補助之學校
        應於當年度一月十五日及九月十五日前檢附採購契約書影本、統
    一收據及補助對象名冊送本所審查撥款,逾期未提出申請者,本
    所不予補助。
    (二)受補助之學校應於當年度七月十日及十二月十日前,依實際審核
        通過學生人數及上課日數核實提列並檢附收支結算表、印領清冊
        送本所備查,如有賸餘款應一併繳回。
    (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原始憑證留存辦理學校,
    以備審計或政風機關隨時抽查。
六、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並經桃園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始予
    支應;日後倘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審議
    委員會補助本項金額如有變更或取消時,本要點補助金額亦同時修正
    或取消。